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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第十三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同日生效)

1.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中央銀行外匯局93.8.10.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
2. 有關指定銀行得受理國內廠商申請開發以國內其他廠商為受益人,且貨物自大陸地區運至第三地區之國內外幣信用狀之規定
中央銀行外匯局90.9.10.台央外柒字第040046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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