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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8.10.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法務室、本局資料科、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
主旨: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
   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
   貨至大陸地區;本局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四)台央外字第(
   柒)O九八一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灣工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臺工銀936112500
   號函及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銀
   局(一)字第0930021403號函辦理。
 二、指定銀行承做本案轉開信用狀業務,應於所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或
   其他交易憑證上加註「三角貿易」及「大陸進口」,並註明「係Ma
   ster L/C轉開」。又指定銀行若係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資料,請於
   進口結匯媒體資料之「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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