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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7月23日(92年7月25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98年6月17日生效)

1.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n,CDO)業務
中央銀行外匯局94.1.28台央外柒字第0940008918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2. 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
中央銀行外匯局93.10.26.台央外柒字第0930050886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3.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說明三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得採事後報備方式
中央銀行外匯局93.5.26.台央外柒字第0930027107號
4. 開放指定銀行以向本行報備方式開辦店頭市場「新台幣匯 率選擇權」業務
中央銀行外匯局86.05.08.(86)臺央外柒字第0401074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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