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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開放指定銀行以向本行報備方式開辦店頭市場「新台幣匯 率選擇權」業務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6.05.08.(86)臺央外柒字第0401074號

主  旨:

自即日起各外匯指定銀行得檢附商品簡介、作業規則、風險控管及辦理人員資歷等向本行以報備方式開辦店頭市場「新台幣匯率選擇權」業務,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項業務之辦理方式如次:

(一)承做對象以國內、外法人為限。

(二)無須憑交易等相關文件辦理。

(三)到期履約時得以差額交割,亦得以總額交割,但應於契約中訂定。

(四)權利金及履約交割之幣別,可為所承做本項交易之外幣或新台幣,但應於契約中訂定。

(五)權利金之收付及履約交割涉及結購或結售外匯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本行項業務之Delta 部位須計入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並逐日填報(如附表)送本局,以供外匯部位管理。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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