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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10.26.台央外柒字第0930050886號

主  旨: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請 查照。

說  明:

一、各指定銀行得依本行發布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各項書件申請辦理。

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本項業務初期以國內外法人為交易對象,並以外幣計價及台灣或全球氣候指數為標的。

(二)氣候指標須具備公開、公正、客觀與資訊對稱之條件,對於從事以台灣氣候指標為標的時,須以正式議約方式使用經過公開、公正、客觀機構確認發布之氣候資料,作為台灣氣候選擇權之評價及清算依據,相關文件並應委請律師審閱,以昭公信。

(三)辦理本案業務應適當規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風險管理部門須確實控管定價與後續之評價,以落實風險管理。會計處理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將交易資訊充分揭露。

(四)應對客戶善盡風險告知之義務,須充分告知客戶定價及後續評價之內容與方式等各相關要點以達成共識,風險預告書中須由交易人確認對氣候資料、參數、指標等定價相關資料所計算出之價格及後續之評價方式已獲得充分說明及了解。

(五)本項業務交易量應填報於「純外幣新金融商品業務月報表」之其他欄位內並加註氣候選擇權名稱,送本局簽證科。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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