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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七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7年11月18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1. 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中央銀行外匯局98.05.25台央外伍字第0980028398號函
2. 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
中央銀行外匯局94.4.25.台央外伍字第09400196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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