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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本(98)年6月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8.05.25台央外伍字第0980028398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均含
   附件)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臺灣地理資訊中心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
   資料科(均含附件)
主旨:自本(98)年 6月 1日起,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
   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 5條第 2款及「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報,應注
   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下列文件無誤後,始得受理: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
     ,並在許可有效期間內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2.最近一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
      鑑」之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評鑑證明文件」)。
     3.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如附件一,銀行業於受理後
      留存備查,免報送本局)。
     4.代理外籍勞工匯出在台薪資結匯清單(如附件二)。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持有本局所發代外籍勞工辦理薪資結匯申
     報之同意函(該同意函以所載同意辦理期限在98年 5月(含)
     以後始屆期或未載有同意期限者為限),代替前述「評鑑證明
     文件」代辦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至99年 7月31日為止;99年
     8 月 1日以後,不得再以本局上述同意函辦理。
  (三)輔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結匯性質
     欄勾選第 2項,並填寫結匯性質為「代理外籍勞工結匯在臺薪
     資」。
  (四)注意「結匯清單」中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應與實際結匯金額相符
     ,如發現所列委託結匯金額有不合理、異常者,應請申報義務
     人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
     ,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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