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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4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6日生效)

1. 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中央銀行業務局111年12月22日台央業字第1110046644號函
2. 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中央銀行業務局111年9月29日台央業字第1110036035號函
3. 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中央銀行111年6月23日台央業字第1110023526號函
4. 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台央業字第1110012954號函
5. 提高金融機構日終撥存於本行「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餘額,得抵充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比率至16%
中央銀行110年1月25日台央業字第1100005325號函
6. 調整金融機構存放本行準備金乙戶存款之利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台央業字第1090013386號函
7. 提高金融機構日終撥存於本行「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餘額,得抵充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比率上限為8%
中央銀行107年11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70046090號函
8. 調整準備金申報內容,自104年7月1日實施
中央銀行104年6月12日台央業字第1040026583號函
9. 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
中央銀行99.12.30台央業字第0990062020號公告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10. 調整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申報作業
中央銀行業務局98.12.04台央業字第0980059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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