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公告訂定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中央銀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銀行法第四十二條
公告事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金融機構收受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之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之計提,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項活期存款餘額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額之增加額,按準備率百分之九十計提;未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餘額部分,按準備率百分之二十五計提。
二、源自本項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
正 本:
張貼本行電子公布欄
副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