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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七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4年7月21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6日生效)

1. 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調整事項
中央銀行96年7月13日台央外肆字第0960031794號函
2.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外匯指定銀行新增外匯存款應按 準備率5%提存準備金之相關規定
中央銀行外匯局89.12.08.(89)臺央外肆字第040050399號函
3. 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前已轉存合庫之未到期存款可 否充當流動準備之釋疑
中央銀行業務局86.09.20. (86)台央業字第0201178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4.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前已轉存合庫之未到期存 款准予充當準備金
中央銀行業務局86.09.20. (86)台央業字第0201178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5. 各行局庫收存郵匯局定期存款應填報科目及準備金提存方 式
中央銀行業務局82.06.29. (82)台央業字第759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6. 金融機構撥存金資中心跨行業務清算基金專戶之存款,准予抵充準備金之限額規定
中央銀行業務局80年4月11日 (80)台央業字第348號函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7. 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之處理方式
中央銀行業務局77.07.11. (77)台央業字第6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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