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乙案,因該農會信用部係屬戰地金融機構情形特殊,茲規定按說明二方式處理,自七十七年八月上旬實施,並委託 貴行比照「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四、九、十等條有關委託之規定辦理其存款準備金之收存及查核事宜,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財政部台財融第七七0九四七二三五號函辦理。
二、有關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法定存款準備金處理方式如次:
(一)法定存款準備金包括下列二項:
(1)庫存現金。
(2)在 貴行馬祖分行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
(二)前項( 2) 抵充準備金之存款,暫不由 貴行繳存本行。亦即 貴行馬祖分行收管連江縣農會信用部法定存款準備金六成部分暫准予不彙繳本行。準備金乙戶本行亦不另支付準備金利息。
(三)檢附「存款準備金調整表」格式一份及相關受託收管農會信用部準備金彙總表格式,請依式查核並填報本行。
(註:「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四、九、十等條有關規定,業經修正為「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六、七、十三條。)
正 本:
台灣銀行總行
副 本:
財政部金融司、連江縣政府、台灣省合作金庫、台灣銀行馬祖分行、連江縣農會、本行金檢處(均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