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令函

名稱:中央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24年5月23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103年1月10日生效)

1. 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中央銀行106年6月16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函
2. 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相關交割款項及費用增加以新台幣收付之檢附文件
中央銀行外匯局95.1.6.(95)台央外柒字第0950011397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3.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申請許可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
4. 銀行接受其他銀行委託作業(insourcing),如有涉及 外匯業務,應副知本局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4890號
5. 金融機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私募境外基金 之國內受委任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7668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6.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 之義務,不得拒絕收兌DF版系列百元美金現鈔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6月9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22141號
7. 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中英文標示
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23.台央外柒字第0930055303號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8.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中央銀行外匯局93.8.10.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