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自本(106)年6月19日起,貴金融機構辦理外匯申報作業,改為使用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中央銀行106年6月16日台央外捌字第1060024504號函 |
2. |
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
務,相關交割款項及費用增加以新台幣收付之檢附文件
中央銀行外匯局95.1.6.(95)台央外柒字第0950011397號 ![]() |
3. |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申請許可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 |
4. |
銀行接受其他銀行委託作業(insourcing),如有涉及
外匯業務,應副知本局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2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4890號 |
5. |
金融機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及私募境外基金
之國內受委任機構,辦理相關外匯業務許可之行政手續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8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7668號 ![]() |
6. |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
之義務,不得拒絕收兌DF版系列百元美金現鈔
中央銀行外匯局94年6月9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22141號 |
7. |
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業,應於門口明顯處懸掛中英文標示
中央銀行外匯局93.11.23.台央外柒字第0930055303號 ![]() |
8. |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中央銀行外匯局93.8.10.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