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名稱: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107年1月6日生效)

[列印]

〈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第四點
四、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辦理境內及跨境之一般匯
  出及匯入匯款業務,除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上述機構間為其本身資金移轉及清算所
  為之匯款,不在此限:
 (一)匯出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顧客填具有關文件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
     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有限合夥、行號部分,應查詢經濟部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查詢」、「有限合夥
     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有限合夥、行號基
     本登記資料。另以新臺幣結購且每筆結購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
     元等值外幣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
     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以
     下簡稱應注意事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出款項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發送電文:應包含必要及正確之匯款人資訊、必要之受款人資
     訊。
    4.提供資訊:收到本行或受款行要求時,應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
     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但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
     供時,應配合辦理。
 (二)匯入匯款業務:
    1.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有限合夥、行號
     部分,應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司登記
     查詢」、「有限合夥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
     、有限合夥、行號基本登記資料。另結售為新臺幣且每筆結售
     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者,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
     項辦理,並確實輔導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
    2.掣發單證:匯入款項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買匯水單;其未
     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3.應訂定下列風險管理程序,並加強審查:
     (1)應採取合理措施,包括可行之事後或即時監控,以辨識缺少
      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之匯款。
     (2)對匯入款提供匯款人或受款人資訊不足者,應建立以風險為
      基礎之政策與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少匯款
      人或受款人資訊之匯款,並採取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三)中介行:
    1.應確保轉匯過程中,所有附隨該匯款電文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
     訊完整保留於轉匯出之電文中。
    2.若因技術限制而無法將附隨跨境電匯之前述必要資訊轉入國內
     電匯作業時,對於收到源自匯款行或其他中介行之所有資訊,
     應依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留存紀錄。
    3.準用前款第三目規定。
 (四)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傳
    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四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所稱之匯款人及
  受款人資訊,係指下列資訊 :
 (一)匯款人資訊:
    1.姓名。
    2.帳號。匯款人未於匯款行開立帳戶者,匯款行得以可查證該項
     匯款之獨立序號代替之。
    3.地址。匯款行得視實際狀況以其統一編號、身分證號碼、護照
     號碼、居留證號碼或出生日期與出生地代替之。
 (二)受款人資訊:
    1.姓名。
    2.帳號。若無受款人帳號,得以可查證該項匯款之獨立序號代替
     之。
[相關規定]

〈外匯存款業務〉

第五點
五、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貸款、外幣票據、外幣現
    鈔、新臺幣結購之外匯及存入文件辦理。
 (二)承作限制:不得以支票存款之方式辦理。
 (三)辦理結購及結售手續:以新臺幣結購存入外匯存款及自外匯存款
    提出結售為新臺幣,其結購或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
    幣者,均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理。
 (四)外匯存款轉讓:應經由指定銀行辦理,且受讓人應將其所收外匯
    存入其在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戶。
 (五)外匯定存質借:得逕憑存戶以其本人之外匯定存質借外幣。
 (六)掣發單證:存入款項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賣匯水單;其未
    以新臺幣結購存入者,掣發其他交易憑證。自外匯存款提出結售
    為新臺幣者,掣發買匯水單;其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掣發其他交
    易憑證。
 (七)報送資料: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將交易日報及相關明細資料、
    外匯存款日報傳送至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
  指定銀行辦理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外匯存款帳戶,除應依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
  戶作業範本(以下簡稱作業範本)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作對象:符合作業範本第二條所定之年滿二十歲領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帳戶類型: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帳戶類型。
 (三)業務項目:經本行許可、備查或得逕行以臨櫃、電子及通訊設備
    辦理之業務項目,並符合作業範本第四條所定之使用範圍。
 (四)開辦程序:應於開辦二週前備文檢附法規遵循聲明書(總機構法
    令遵循主管、總稽核及資訊部門最高主管簽署),向本行函報備
    查。
 (五)報送資料:應將月底餘額及帳戶數,報送本行外匯局。
[相關規定]

〈信用、金融、轉帳卡等業務〉

第十四點
十四、辦理信用卡、金融卡、轉帳卡或現金卡之業者、發卡、收單銀行及
   信用卡業務機構等,所營業務若涉及外匯業務事項,應於開辦前,
   由總機構函報本行備查,其屬大陸地區信用卡、轉帳卡業務者,應
   取得金管會許可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卡對象為外國自然人者,發卡機構應加強對持卡人之徵信及
     其還款能力評估,並注意風險控管。
  (二)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