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第五條
掌理外匯業務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及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第六條之一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規定申報;其申報辦法 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實足認有不實之虞者,中央銀行得向申報義 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