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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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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自然人申辦土地抵押貸款之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依下列計算方式
  所得金額之六點五成: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新申貸者:按該抵押土地取
    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較低者計算。但土地因繼承、贈與或其他
    非屬買賣原因而取得;或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確無法提出買賣交易成本相關佐證文件者,得依土
    地鑑價金額計算。
 (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以舊貸案展期者:按該抵押土地原鑑
    價金額計算。
  依前項第二款計算之舊貸案件,其貸款成數超過六點五成者,自貸款展
  期之日起,得給予最長一年之調整期,調整期屆至後,貸款成數不得超
  過原鑑價金額之六點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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