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函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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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相關表單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8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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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距缺口最低比率
中央銀行106年12月21日台央業字第10600508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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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新北市市庫券為合格流動準備資產項目
中央銀行103年10月2日台央業字第103004260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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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名單
中央銀行103年4月29日台央業字第103001943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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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名單
中央銀行102年11月15日台央業字第1020046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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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社控管新臺幣「未來0至30天資金流量期距負缺口」占新臺幣總資產之參考值,其比率最低為-5%
中央銀行101年12月20日台央業字第1010052555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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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流動準備比率及金融機構流動性查核要點修正後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事項
中央銀行100年7月19日台央業字第100003450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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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名單
中央銀行業務局99.9.15台央業字第0990047836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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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自本(99)年10月1日
起,逐日檢視流動準備比率
中央銀行業務局99.9.1台央業字第0990045367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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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中央銀行98.10.28台央業字第0980051802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