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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相關規定
[規範基礎] [列印]
第十四點
十四、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以支應銀行下列資金需求為範圍:
  (一)承作政府核定並經本行同意之放款。
  (二)配合本行貨幣政策承作之放款。
  (三)緊急性資金需求並經本行同意者。
  (四)承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之放款。 
[相關令函]
第十五點
十五、銀行因承作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放款所需資金,得
   備函或檢具融通申請書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但未提供本
   行同意之證券為擔保品者,應並檢附在其設於本行業務局銀行業存
   款帳戶內付款之本票。 
   銀行因承作前點第四款規定之放款,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
   者,應依本行所定作業規定辦理該類放款。
[相關令函]
第十七點
十七、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利
   率依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但支應第十四點
   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金需求之再融通,其利率經本行專案核
   准者,得酌予減碼。
[相關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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