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要點
第十四點
十四、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以支應銀行下列資金需求為範圍: (一)承作政府核定並經本行同意之放款。 (二)配合本行貨幣政策承作之放款。 (三)緊急性資金需求並經本行同意者。 (四)承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之放款。
第十五點
十五、銀行因承作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放款所需資金,得 備函或檢具融通申請書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但未提供本 行同意之證券為擔保品者,應並檢附在其設於本行業務局銀行業存 款帳戶內付款之本票。 銀行因承作前點第四款規定之放款,向本行申請擔保放款之再融通 者,應依本行所定作業規定辦理該類放款。
第十七點
十七、本行辦理擔保放款之再融通,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利 率依融通當時本行公告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計算。但支應第十四點 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資金需求之再融通,其利率經本行專案核 准者,得酌予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