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 規定」業經本行於 101年 6月21日以台央業字第101002668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 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請依規定定期填列 「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統計表」報送本行,請 查照並 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檢附本規定、有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之問與答及依本規定第 8 點應填報之「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統計表」乙份。 二、為便利各金融機構查詢,本規定及有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之問 與答,均已公布於本行網站「熱門服務」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