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核釋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舊貸展期續貸案件,其原貸成數 高於『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 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適用 貸款成數調整期之規定」,業經本行於本( 101)年 2月15日以台 央業字第1010007702號令訂定發布,請 查照並切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檢附旨揭規定如附件。 二、有關旨揭核釋令涉及借款人土地抵押貸款原貸成數高於本規定規範 貸款成數差額之調整方式,無須帳列無擔保放款科目。 三、有關旨揭核釋令涉及本行一百年一月二十日台央業字第一○○○○ ○九三二六號令發布之「核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 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部分規定」第六點但書及一百年八 月二日台央業字第一○○○○三六三七三號令發布之「核釋金融機 構受理自然人申辦土地抵押貸款得否不受『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 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第五點第一項第一 款(未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計畫者不得受理)規定之限制」第二 點第二項之規定者之差異部分,詳如附表。 四、為便利各金融機構查詢,旨揭核釋令規定已公布於本行網站「熱門 服務」項下。 正本:本行各局處室、本國銀行(包括全國農業金庫)、外國銀行在臺分 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轉發)、農、漁會信用部( 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公司、票券 金融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