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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新臺幣活期存款特別準備金規定之配合辦理事宜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99.12.30台央業字第0990062027號函

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本行外匯局、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主旨:自中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起,本行公告訂定之「新臺幣活期存款
   特別準備金規定」,其準備金之申報及調整作業事宜請配合辦理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行99年12月30日台央業字第0990062020號公告,諒達。
 二、前揭公告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係指依據「華僑
   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
   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
   來臺投資證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大
   陸地區投資人。
 三、原按一般存款準備金比率填報之準備金調整表,內容維持不變;玆
   為因應前揭公告施行後,外資活期存款須增提準備金之需要,請自
   100 年 2月起(填報 100年 1月份資料),增填下列報表:
  (一)依附表一格式填報外資新臺幣活期存款準備金調整表。
  (二)依附表二格式填報應提準備額及準備金乙戶計算表。
 四、金融機構申報調整 100年 1月份準備金之日(提存期結束後6 個營
   業日內)起,源自外資活期存款之準備金乙戶金額全部不給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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