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轉發)、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聯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 幹部聯合訓練協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本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檢送增修之「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 」問與答,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行99年 6月24日台央業字第0990033648號函諒達。 二、玆將本規定發布施行以來,金融機構及民眾所詢問答酌予處理彙整 ,爰就原部分問答文字略作調整,並增列問答第15題至第22題,俾 供參辦。 三、另為便利各金融機構查詢,旨揭問與答已公布於本行網站「熱門服 務」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