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 年以下轉存款充當流動準備項目釋示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4.11.3台央業字第0940046879號
正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全國聯合社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台灣土地銀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 主旨:有關 貴社建請核准信用合作社轉存指定行庫以外之其他銀行及信 用合作社一年以下之轉存款亦得充當流動準備之項目乙案,復如說 明二,請 查照并轉知 貴社所屬社員機構。 說明: 一、復 貴社94年10月5日全信聯字第940721號函。 二、本行同意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4條 規定,轉存其他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一年以下之轉存款,如轉存之銀 行及信用合作社,其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評公司twA -等級以上者,該等轉存款加計原轉存指定銀行轉存款,於扣除信 用合作社本身收受轉存款後之淨額,得充當流動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