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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3.10.26.台央外柒字第0930050886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匯款科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各指定銀行得依本行發布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
   三條規定檢附各項書件申請辦理。
 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本項業務初期以國內外法人為交易對象,並以外幣計價及台灣
     或全球氣候指數為標的。
  (二)氣候指標須具備公開、公正、客觀與資訊對稱之條件,對於從
     事以台灣氣候指標為標的時,須以正式議約方式使用經過公開
     、公正、客觀機構確認發布之氣候資料,作為台灣氣候選擇權
     之評價及清算依據,相關文件並應委請律師審閱,以昭公信。
  (三)辦理本案業務應適當規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風險管理部門
     須確實控管定價與後續之評價,以落實風險管理。會計處理應
     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將交易資訊充分揭
     露。
  (四)應對客戶善盡風險告知之義務,須充分告知客戶定價及後續評
     價之內容與方式等各相關要點以達成共識,風險預告書中須由
     交易人確認對氣候資料、參數、指標等定價相關資料所計算出
     之價格及後續之評價方式已獲得充分說明及了解。
  (五)本項業務交易量應填報於「純外幣新金融商品業務月報表」之
     其他欄位內並加註氣候選擇權名稱,送本局簽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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