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副本:各行、局、庫、社、農、漁會(合作社及農、漁會由合作金庫代發 )、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支票大寫金額「貳」誤寫為「貳」,而小寫金額已明白表示,該支 票是否宜照付或退票乙案,函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覆 貴所86.12.13(86)北票字第九一五七號函。 二、支票大寫金額「貳」誤寫為「貳」應屬金額文字誤植而非文字不清 ,故如票上小寫金額已明白表示為「 2」時,應可照付。惟付款行 應請該存戶嗣後簽發票據改用通用文字。 (註:原「貳」字誤寫為右多一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