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支票大寫金額「貳」誤寫,而小寫金額已明白表示,應可照付(註:原「貳」字誤寫為右多一撇。)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6.12.22(86)台央業字第0201497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110.08.25
主 旨:
支票大寫金額「貳」誤寫為「貳」,而小寫金額已明白表示,該支票是否宜照付或退票乙案,函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
一、覆 貴所86.12.13(86)北票字第九一五七號函。
二、支票大寫金額「貳」誤寫為「貳」應屬金額文字誤植而非文字不清,故如票上小寫金額已明白表示為「 2」時,應可照付。惟付款行應請該存戶嗣後簽發票據改用通用文字。應請該存戶嗣後簽發票據改用通用文字。(註:原「貳」字誤寫為右多一撇。)
正 本: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副 本:
各行、局、庫、社、農、漁會(合作社及農、漁會由合作金庫代發)、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