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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要旨: 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56.6.19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函

停止適用日期:

110.08.25

事  由:

為規定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函請查照辦理由。

一、茲規定自五十六年八月一日起,銀行業發給存戶使用之支票,應在背面劃出裝訂線,並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必須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章(即背書)應力求清晰,並應與本支票所載相符。

(二)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限由受款人背書,切勿再加其他簽章。

(三)支票送存銀行,應俟收妥入帳後,方可抵用。

二、相應函請 查照辦理。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