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56.6.19台央業交字第34號通函
停止適用日期:
110.08.25
事 由:
為規定銀行業支票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函請查照辦理由。
一、茲規定自五十六年八月一日起,銀行業發給存戶使用之支票,應在背面劃出裝訂線,並加印持票人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載明受款人之支票,必須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章(即背書)應力求清晰,並應與本支票所載相符。
(二)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限由受款人背書,切勿再加其他簽章。
(三)支票送存銀行,應俟收妥入帳後,方可抵用。
二、相應函請 查照辦理。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