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公告: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
主旨:茲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 為六萬元。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