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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公告: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91.11.18台央發字第0910066793號公告

主旨:茲公告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旅客攜帶新台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
   為六萬元。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四條
   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