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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n,CDO)業務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94.1.28台央外柒字第0940008918號函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
   lt Swap , CDS)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
   n , CDO)業務,請  查照。
說明:
 一、指定銀行需依本行發布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三
   條規定檢附各項書件申請辦理本項業務。
 二、指定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本案業務得排除適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中有關
     「外幣貸款」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承作對象限國內
     顧客及應憑與國外交易文件辦理之規定。
  (二)本項業務以國內、外法人為交易對象。
  (三)如有涉及新台幣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辦理本案業務應落實風險管理,慎用適當信用風險模型,確實
     掌握市場情報及相關風險資訊,並遵守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
     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範」及契
     約書範本等相關自律規範。
  (五)銀行辦理本案業務,應加強法規遵循與資訊揭露,信用風險之
     承擔者所涉及之授信、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等應符合相關主管
     機關之有關規定,且不得有利益輸送之情形。在34號會計公報
     於95年起適用後,即應依該公報之相關規定處理、衡量與揭露
     。
  (六)外匯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信用實體得為國內外法人或政府
     ,但若為外國法人或政府者,且交易相對人為國內法人時,  
     該合約信用實體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國家主權評等應經標準
     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Corporation)評定達 A級以
     上,或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Service
     )評定達A2級以上,或經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
     ngs Ltd.)評定達 A級以上,或依交易相對人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所訂之信用評等等級辦理。
     前項所稱合約信用實體不得為大陸地區之政府、公司及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
  (七)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應計提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之計算方法應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銀行辦
     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計算方法說明
     」。
  (八)有關產品說明書、理財、行銷等相關人員、推廣文宣、往來客
     戶、對客戶之風險預告書及產品售後服務措施等,應符合本局
     94年 1月 3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說明七及說明八之
     規定。
 三、本項業務交易量應將信用違約交換分信用風險之買方與賣方、信用
   違約選擇權分買入與賣出選擇權,填報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名目本
   金交易量月報表」之相關欄位,送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法務室、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匯款科、
   本局國際金融業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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