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各行局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超過該部 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應依限以總行名義切結函報本 行業務局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4.05.09. (84)台央業字第554號函
正本:中信局、合庫、土銀、台銀、僑銀、交銀、省企、世華、中國商銀 、台北銀行、農銀、彰銀、華銀、一銀、台中企銀、新竹企銀、台 南企銀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 主旨:為了解 貴行、局、庫、信託部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所拆借款項有否 超過該部指撥營運資金之一.五倍,請每月十五日前以總行名義切 結函報本局(副本函送財政部金融局),第一次請填報八十四年四 月份辦理情形,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本行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訂定頒佈「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 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第三、五、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