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 知所屬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本: 主旨:為使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匯案件,順利將即時填報之「大額結匯款 資料表」電傳本局,茲指定本局FAX NO:(02) 2357-1271、2357 -1272 、 2357-1273三線,專為傳送該表之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86)臺央外陸字第四0二0九一號、 八十六年九月廿二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三四九號及八十 六年十二月十九日(86)臺央外陸字第0四0二九六八號函規定, 指定銀行辦理大額結匯案件,應立即將「大額結匯款資料表」電傳 本局參考,惟近來仍有部分指定銀行漏報、遲報或內容填載不完整 之情形,請注意依上述函規定辦理。 二、隨函檢送印有傳真號碼之「大額結匯款資料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