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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每年結匯額度暨外國人每筆結匯 金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6.05.31.(86)臺央外伍字第0401325號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
   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
   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郵政儲金匯業局、
   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及法務室
主旨:訂定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每年結匯額度暨外國人每筆結匯金額
   ,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四、五款辦理。
 二、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
   體及在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
   個人,其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累積結購或結售
   之匯款額度規定如左:
  (一)公司及行號為五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二)團體及個人為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三、凡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案件,除免填報「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書」外,其結匯金額均無需計入前項每年結匯額度內。
 四、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得
   逕憑申報書辦理結匯之每筆結匯金額為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但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五、本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84)臺央外字第(伍)二五五四號函
   及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86)臺央外伍字第0四00六0八號函自
   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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