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每年結匯額度暨外國人每筆結匯
金額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6.05.31.(86)臺央外伍字第0401325號函
停止適用日期:
092.05.07
主 旨:
訂定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每年結匯額度暨外國人每筆結匯金額,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五款辦理。
二、依我國法令在我國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及在我國境內居住、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其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累積結購或結售之匯款額度規定如左:
(一)公司及行號為五千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二)團體及個人為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三、凡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案件,除免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外,其結匯金額均無需計入前項每年結匯額度內。
四、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得逕憑申報書辦理結匯之每筆結匯金額為未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但境外外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五、本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七日(84)臺央外字第(伍)二五五四號函及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86)臺央外伍字第0四00六0八號函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廢止。
正 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本項業務分行
副 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郵政儲金匯業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及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