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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行政令函

要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做外幣授信業務擔保品種類之限制及 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7.09.23.(87)臺央外拾壹字第0401989號函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維持國內外匯
   管理之完整性與獨立性及減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資金運
   用之風險,OBU承做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請依說明一
   、二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OBU辦理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不得收受境內股票、
   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但經函報本行
   參與經政府列為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聯貸案,其以進口機器設備為
   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二、OBU辦理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若收受境外股票或不
   動產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於發生呆帳時,應不得承受該擔保品或
   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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