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承做外幣授信業務擔保品種類之限制及 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外匯局87.09.23.(87)臺央外拾壹字第0401989號函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為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八條與第九條規定、維持國內外匯 管理之完整性與獨立性及減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資金運 用之風險,OBU承做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請依說明一 、二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OBU辦理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不得收受境內股票、 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但經函報本行 參與經政府列為重要經濟建設計畫之聯貸案,其以進口機器設備為 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二、OBU辦理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若收受境外股票或不 動產作為擔保品或副擔保,於發生呆帳時,應不得承受該擔保品或 副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