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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相關通函停止適用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95.3.2台央業字第09500173661號函

主  旨:

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於本(95)年 2月 4日屆滿,本行「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等通函,自中華民國95年 2月 4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

一、本次停止適用之各項通函如次:

(一)訂定及修正「中央銀行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專案貸款借款人申請展延還款作業規定」之 92年 3年13日台央業字第0920021162號函及93年 2月 5日台央業字第0930010118號函。

(二)92年 6月 5日台央業字第 09200344512號函有關九二一震災專案貸款部分之規定。

(三)89年 11月20日(89)台央業字第 000046148之 3號函關於金融機構辦理承受後,對於第三人代位求償權之處理之規定。

二、上述通函內容,請上本行網站查詢,網址及路徑如下:http://www.cbc.gov.tw/九二一地震受災民眾重建家園專案。

正  本:

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含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處)、信用合作社(請合作金庫銀行轉發)、農漁會信用部(請全國農業金庫轉發)

副  本: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交通部郵電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等十五縣市政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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