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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條文檢視

六、

六、 借款人未繳納貸款本息達 6個月以上,列入逾期催收者,不再予以補貼利息。各承辦金融機構於處分擔保品清償貸款剩餘金額後,國庫應追索未繳納本息起始日至轉催日止( 180日)所申請之補貼利息;如處分擔保品之所得,不足清償借款人積欠之貸款餘額者,國庫不追索補貼利息。

前項催收戶轉回正常戶者,自轉為正常戶起始日起續予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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