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註:本貸款申貸期限已截止)
十一、 金融機構辦理本專案貸款,應確實依照授信相關規範辦理,不得以批發方式貸予建商或保留額度予建商或房屋仲介業者;如有違反者,原由政府補貼之利息,改由該承辦金融機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