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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電子
  化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作業要點;其相關作業除依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經辦單位應嚴謹處理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等資料,應經覆核人
  員詳實核對無誤後,始能執行資料傳送,以確保本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

  貳、還本付息
三、經辦行或承轉行處理公債本息票兌付,經按財政部所頒樣張及暗記核
  驗無訛,並將債票號碼輸入本系統處理,其無掛失止付或遺失協查等
  情事者,應即兌付,並辦理銷號;如屬偽造、或已申請掛失止付及遺
  失協查備案者,應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遇有真偽或其他疑義時,應
  掣據留票層報財政部核辦。
四、經辦行或承轉行兌付公債本息票如發現債票重號時,經再核驗債票及
  輸入無誤後,應即兌付;惟應即洽先前兌付同一號碼債票之經辦行或
  承轉行協助處理,被請求之經辦行或承轉行應儘速配合辦理,如因怠
  於處理所發生之責任由其負責。
五、前點重號債票經兌付後各經辦行或其承轉行應即以其他應收款列帳,
  俟查明後再予更正處理。
六、兌付債票確屬重號時,各經辦行應分別層報本行彙轉財政部核辦,俟
  財政部判定後,由本行國庫局將判定結果函轉各該承轉行辦理相關銷
  號查詢檔及基金帳項之更正,在財政部判定前均不得自行在本系統上
  更正。
七、經辦行或承轉行遺失已付訖債票時,應即透過本系統輸入該債票之相
  關資料備查,並報由其承轉行檢送相關文件函送本行國庫局轉財政部
  國庫署核辦。
  前項債票如經尋回,應即辦理前述輸入債票相關資料之註銷,並依前
  項規定層報各相關單位。
八、經辦行於營業終了後,應將當日兌付之債票與本系統產生之當日交易
  明細資料確實核對無誤後,方可送存,並應於規定時間送其承轉行彙
  總保管。如發現營業中已傳輸之資訊有誤,應即時更正。
九、承轉行對其所屬各經辦行所送已兌付債票應確實與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核對、並妥善保管。如有錯誤,應於次月之月報內予以更正;如更正
  影響手續費之計算時,應將更正原因報本行國庫局備查。

  參、掛失止付
十、經辦單位受理無記名式債票之掛失止付申請時,應核驗申請人檢具之
  「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附表一)、「向警察機關報案證
  明」或其他喪失債票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即將掛失止付債票之
  相關資料輸入本系統;登記完成後,應檢送「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
  通知書」(附表二)等相關文件通知或報由其承轉行轉送本行國庫局
  通報各相關單位。
十一、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人,因撤銷止付或未於止付通知後五日
   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受理單位應
   檢送「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失效通知書」(附表三)等相關文件
   通知或報由其承轉行轉送本行國庫局通報各相關單位。
十二、記名式債票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債票所有人在原經辦行所在地日
   報,登載其債票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向原經辦行填具「記名式
   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附表四),辦理掛失止付手續。經辦行核
   驗喪失債票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即將掛失止付債票之相關資
   料輸入本系統;登記完成後,應檢送相關文件報由其承轉行送本行
   國庫局層轉財政部備查。
十三、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
   」(附表五),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
   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肆、債票資料檔之管理
十四、承轉行對其付訖債票之資料應儲存於本系統運作,俟每六個月終了
   依規定編製公債付訖本息票核銷清單送本行國庫局轉送財政部辦理
   核結後,始可另移至其他媒體儲存,該等媒體須定期檢測妥善維護
   。
   如涉及更正前項手續費核算期間以前之資料時,應將更正原因函報
   本行國庫局憑以在本系統代為更正處理。
十五、各經辦單位每日營業結束後,應將本系統之累計掛失止付類資料存
   檔並印錄備查。

  伍、事故處理
十六、本系統之承轉行因設備、線路或程式故障,致無法正常作業時,應
   即通報本行資訊室及國庫局處理。
   前項故障若研判於短時間內無法排除,有關還本付息之兌付及記名
   式債票掛失止付作業,應改以人工方式辦理,但無記名債票得向持
   票人說明故障情形,並協助其轉至當地其他經辦單位辦理;故障排
   除後,應即將已受理之作業補行輸入系統,承轉行可依異常狀況及
   業務狀況,向本行國庫局申請延長營業時間。
十七、本行之主機、設備或線路故障,導致本系統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
   本行資訊室應立即通知本行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及各承轉行,如
   研判於短時間內本系統無法恢復正常運作,國庫署及各承轉行應先
   將當日所受理之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
   及其他資料傳真國庫局,再由國庫局將所彙總之上述資料通知國庫
   署及各承轉行轉知所有經辦單位。其屬掛失止付事項,各經辦單位
   於接到傳真資料後,並須以傳真回傳確認後生止付效力。
   人工受理還本付息兌付、掛失止付等作業時,仍須查驗有無掛失止
   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事項,並應於二個工作
   日內完成掛失止付全部通知程序。
十八、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對電腦故障期間以人工處理之交易,各經
   辦單位應於嚴密複核後補行輸入本系統;本行國庫局得視故障時間
   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本系統運作時間。
十九、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經政府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
   分地區仍應上班時:上班地區之經辦單位,仍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兌付。但其查詢有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
   債票事項,改以停止上班前之資料為準;並應於本系統恢復正常運
   作後,迅即補辦各項相關作業。

  陸、附則
二十、本系統之運作時間,原則上與銀行對外之營業時間一致,但銀行之
   內部工作處理時程,另依本系統「每日工作流程表」(附表六)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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