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十七、
本行之主機、設備或線路故障,導致本系統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時,本行資訊室應立即通知本行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及各承轉行,如研判於短時間內本系統無法恢復正常運作,國庫署及各承轉行應先將當日所受理之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及其他資料傳真國庫局,再由國庫局將所彙總之上述資料通知國庫署及各承轉行轉知所有經辦單位。其屬掛失止付事項,各經辦單位於接到傳真資料後,並須以傳真回傳確認後生止付效力。
人工受理還本付息兌付、掛失止付等作業時,仍須查驗有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事項,並應於二個工作日內完成掛失止付全部通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