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系統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同日生效)
壹、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中央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電子化處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作業要點;其相關作業除依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經辦單位應嚴謹處理公債還本付息及掛失止付等資料,應經覆核人員詳實核對無誤後,始能執行資料傳送,以確保本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貳、 還本付息
三、經辦行或承轉行處理公債本息票兌付,經按財政部所頒樣張及暗記核驗無訛,並將債票號碼輸入本系統處理,其無掛失止付或遺失協查等情事者,應即兌付,並辦理銷號;如屬偽造、或已申請掛失止付及遺失協查備案者,應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遇有真偽或其他疑義時,應掣據留票層報財政部核辦。
四、經辦行或承轉行兌付公債本息票如發現債票重號時,經再核驗債票及輸入無誤後,應即兌付;惟應即洽先前兌付同一號碼債票之經辦行或承轉行協助處理,被請求之經辦行或承轉行應儘速配合辦理,如因怠於處理所發生之責任由其負責。
五、前點重號債票經兌付後各經辦行或其承轉行應即以其他應收款列帳,俟查明後再予更正處理。
六、兌付債票確屬重號時,各經辦行應分別層報本行彙轉財政部核辦,俟財政部判定後,由本行國庫局將判定結果函轉各該承轉行辦理相關銷號查詢檔及基金帳項之更正,在財政部判定前均不得自行在本系統上更正。
八、經辦行於營業終了後,應將當日兌付之債票與本系統產生之當日交易明細資料確實核對無誤後,方可送存,並應於規定時間送其承轉行彙總保管。如發現營業中已傳輸之資訊有誤,應即時更正。
九、承轉行對其所屬各經辦行所送已兌付債票應確實與本系統列印之資料核對、並妥善保管。如有錯誤,應於次月之月報內予以更正;如更正影響手續費之計算時,應將更正原因報本行國庫局備查。
參、 掛失止付
十、經辦單位受理無記名式債票之掛失止付申請時,應核驗申請人檢具之「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附表一)、「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或其他喪失債票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即將掛失止付債票之相關資料輸入本系統;登記完成後,應檢送「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通知書」(附表二)等相關文件通知或報由其承轉行轉送本行國庫局通報各相關單位。
十一、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人,因撤銷止付或未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受理單位應檢送「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失效通知書」(附表三)等相關文件通知或報由其承轉行轉送本行國庫局通報各相關單位。
十二、記名式債票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債票所有人在原經辦行所在地日報,登載其債票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向原經辦行填具「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附表四),辦理掛失止付手續。經辦行核驗喪失債票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即將掛失止付債票之相關資料輸入本系統;登記完成後,應檢送相關文件報由其承轉行送本行國庫局層轉財政部備查。
十三、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附表五),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
肆、 債票資料檔之管理
十五、各經辦單位每日營業結束後,應將本系統之累計掛失止付類資料存檔並印錄備查。
伍、 事故處理
十八、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對電腦故障期間以人工處理之交易,各經辦單位應於嚴密複核後補行輸入本系統;本行國庫局得視故障時間長短及業務狀況,酌予延長本系統運作時間。
十九、遇有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時,經政府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其他部分地區仍應上班時:上班地區之經辦單位,仍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兌付。但其查詢有無掛失止付、遺失協查、申請換發、遺失已付訖債票事項,改以停止上班前之資料為準;並應於本系統恢復正常運作後,迅即補辦各項相關作業。
陸、 附則
二十、本系統之運作時間,原則上與銀行對外之營業時間一致,但銀行之內部工作處理時程,另依本系統「每日工作流程表」(附表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