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2月29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同日生效)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直接辦理國庫事務之部門或分行以及本行 轉委託代辦庫務之金融機構 (以下併稱經辦行)辦理國庫保管品( 以下簡稱保管品)收付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二、保管品應以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等為限,並依下列方式分別保管 之: (一)露封保管:保管品未經封簽者。 (二)原封保管:保管品經委託機關自行封簽者。 前項保管方式得由委託機關自行選定。
三、經辦行辦理受託保管品之收付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 管品之真偽及其時效,由委託機關自行負責。
貳、開戶與銷戶
四、委託機關得就受託之保管品按不同品名如股票、債券、存單及票據等 或以原封開立帳戶。 經辦行受理開戶時,應憑委託機關填具之開戶申請書(格式一)及印 鑑卡(格式二)辦理。委託機關於開戶申請書註明共用其某一機關專 戶存款或其他保管品帳戶印鑑時,免送印鑑卡。
五、經辦行受理變更印鑑、機關名稱、戶名、通訊處等,應憑委託機關填 具之申請書(格式三及格式四)辦理之。
六、經辦行受理結清銷戶時,應憑委託機關填具之銷戶通知書(格式五) 辦理之。
參、收存及交付
七、露封保管品之收存: (一)經辦行受理一般機關委託保管時,應憑委託機關填具之保管品存 入申請書(格式六),編製保管品收入憑證(格式七)憑以核收 及登記,並掣發保管品寄存證交委託機關收執。 (二)經辦行受理地方法院委託保管提存物時,應憑提存人提示之法院 裁判書及提存書,並與其填具之保管品存入申請書核對無誤後, 編製保管品收入憑證(格式八)憑以核收及登記;其中經收通知 書及收受證明書聯交提存人收執,寄存證及經收憑證聯交法院簽 收。但提存人經法院同意變換其提存物時,除應提示法院准許變 換提存物之裁定書外,並應出示法院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憑以辦 理。
八、原封保管品之收存: (一)委託機關應於保管品封面註明品名及數量,除法院提存物係由提 存人簽章及法院提存所授權之經辦人員加蓋原留印鑑外,並應加 蓋機關原留印鑑於密封處後,交由經辦行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二)經辦行認有驗明保管品之必要時,得會同委託機關當場拆封核驗 ,再由委託機關自行封簽加蓋原留印鑑後收存。但保管品係法院 提存物時,應由提存人會同法院提存所授權之經辦人員封簽加蓋 原留印鑑後送交保管。
九、經辦行收存保管品應妥善保管置存於現金庫房內,並隨時注意保管場 所之安全。
十、一般機關保管品之交付: (一)委託機關就同一寄存證所列保管品之全部取領時,經辦行應憑委 託機關蓋妥原留印鑑之原寄存證,於核對無誤後交付之;該寄存 證並作為保管品支付憑證,憑以登記。 (二)委託機關就同一寄存證所列保管品之部分取時,經辦行就所取領 部分除應按前款方式辦理外,其餘繼續委託保管部分,應依第七 點第一款之方式辦理。
十一、法院提存物之交付: (一)委託機關就同一寄存證所列保管品之全部取領時,經辦行應憑 法院蓋妥原留印鑑之原寄存證,並驗明其指定之領取人或代理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於原寄存證背面簽章後交付之;該寄存證 並作為保管品支付憑證,憑以登記。 (二)委託機關就同一寄存證所列保管品之部分或已到期公債息票取 領時,經辦行就所取領部分除應按前款方式辦理外,其餘繼續 委託保管部分,應憑法院之公函,依第七點第二款之方式辦理 。
十二、保管品寄存證之掛失止付及補發申請:經辦行應憑委託機關填具之 保管品寄存證掛失止付及補發申請書(格式九),經核驗並查明該 寄存證未經交付後,應予重新編號及編製保管品收入憑證,憑以登 記及補發寄存證;同時影印原國庫保管品紀錄表或由電腦系統列印 該寄存證相關明細資料代支付憑證,憑以登記及辦理銷號,並在保 管品備查簿之該帳號寄存證備考欄內註明掛失止付相關資料;補發 之寄存證,應以掛號函送原委託機關。
肆、帳務處理與報表編製
十三、經辦行應憑保管品收入憑證及保管品支付憑證,按委託機關帳號、 戶名、品名、保管方式、到期日、單位及幣名、總面值及已還本數 及附帶息票期數即時登載於保管品備查簿(格式十);國庫保管品 業務以電腦作業處理,可由系統即時表達保管品收付狀況者,應於 每月終了時列印備查簿以備查考。 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當日保管品異動明細表(格式十一),以備查 考。
十四、經辦行收存露封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借:保 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及「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 品」科目傳票,憑以記帳。取領時,應按上述科目,編製反向借貸 分錄傳票,予以沖銷。 前項有價證券係以外幣計價者,應以上年度營業終了時本行外幣結 帳價格(匯率)折算新台幣入帳。年度終了時,依當日本行外幣結 帳價格(匯率)折算調整之。
十五、經辦行於每月終了時除應編製保管品備查簿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將委託機關保管品各帳戶月底之結存狀況,編製保管品結存月 報表(格式十二)二份,一份留存備查,一份送本行國庫局彙 整備查。 (二)將各委託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編製保管品對帳單(格式 十三),送各委託機關對帳;委託機關送回之對帳回單,於驗 明印鑑及餘額相符後,應按月裝訂存查。
十六、委託機關得填具對帳單申請書(格式十四)隨時向經辦行辦理對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