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相關法規: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三條但書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2年1月20日(62年1月22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16日生效)
第三條但書但現金捐獻得由中央銀行委託有關單位辦理代收掣據,其所代收之款項, 應於每旬彙總列表,一併轉送中央銀行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