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62年1月20日(62年1月22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16日生效)

第三條但書
但現金捐獻得由中央銀行委託有關單位辦理代收掣據,其所代收之款項, 應於每旬彙總列表,一併轉送中央銀行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