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同日生效)

[規範基礎] [列印]
一、本要點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直接辦理國庫事務之部門或分行以及本行
  轉委託代辦庫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均簡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
  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行轉委託之代庫機構應指定一業務單位為承轉行,統籌協調其辦理
  國庫收付事務之部門與分支單位(各該部門及分支單位以下均簡稱經
  辦行)。
四、本要點稱國庫收付事務,係指國庫收付及其有關會計帳務之處理,包
  括代庫機構經收各項國庫款、兌付國庫支票、經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與辦理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等保管事務之審核、記帳、編報及
  收付結算事務之處理程序。
  前項國庫收付事務之處理,其授權核章程序得依代庫機構內部控制相
  關作業規定辦理。
五、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就其收付狀況編製下列報告:
 (一)日報:
    1.國庫收入明細表:係由經辦行根據歲入憑證按預算科目逐筆編
     製,以顯示其每日經收庫款狀況之明細報告。
    2.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係由經辦行根據已兌付之國庫支票按號
     碼、金額等資料逐筆編製,以顯示其每日兌付國庫支票狀況之
     明細報告。
    3.國庫收付日報表: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別每日庫款收付數彙
     總編製,以顯示該代庫機構每日庫款收付狀況。
 (二)旬報: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旬報:係由承轉行每旬依所屬經辦行之機
    關專戶存款分戶結存資料彙傳本行國庫局之報告,以顯示代庫機
    構每旬庫款結存狀況。
 (三)月報:
    1.國庫收付月報表:由經辦行依每月逐日庫款收付總數編製,並
     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別每月庫款收付總數彙總編製,以顯示
     代庫機構每月庫款收付狀況。
    2.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由經辦行按帳號、戶名及幣別
     (外匯存款部分)編製,並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所報送之存
     款結存數彙總編製,以顯示該代庫機構經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戶每月之結存狀況。
    3.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由經辦行按帳號及戶名編製,以顯示
     其國庫保管品結存量值狀況。
六、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用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各承轉行應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
    」科目統馭各經辦行經收經付庫款之數額,並與經辦行相互勾稽
    。經辦行經收經付之庫款,應劃報承轉行;承轉行收到所屬經辦
    行劃報之庫款,均以此科目處理之。經辦行經付或承轉行收到經
    辦行劃收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經辦行經收或承轉行收到經辦
    行劃付之庫款,均應記入貸方。
 (二)央行存款:各承轉行應於「央行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局庫
    款專戶」(以下簡稱庫款專戶),處理所屬經辦行劃報及本行國
    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調撥之庫款等事宜。經收或撥入之庫款
    ,均應記入貸方;經付或調回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庫款專戶
    貸方餘額,表示國庫局存放各承轉行之庫款數額。
 (三)公庫存款:各經辦行應於「公庫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機關
    專戶存款」,處理所經管各機關專戶存款經收經付之事宜。經收
    之庫款,記入貸方;經付之庫款,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
    經辦行經管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總額。
 (四)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子目「國
    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管事宜。
    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借方;提取之證券,記入貸方。
 (五)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
    子目「國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
    管事宜。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貸方;提取之證券,記入借方。
  代庫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在前項會計科目項下,設立不同子目處理
  相關業務。
七、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併入其銀行帳之總分類帳,並設置明細分
  類(戶)帳及備查簿如下:
 (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由經辦行設置,係國庫機關專戶
    存款各帳戶收付狀況之明細紀錄。
 (二)備查簿(由經辦行設置):
    1.國庫收入備查簿:係經收庫款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以國庫收入
     明細表代替。
    2.兌付國庫支票備查簿:係兌付國庫支票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以
     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代替。
    3.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發備查簿:係空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
     支票之領入及發出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支票領發
     備查簿登記,但應與其他支票分頁登記。
    4.國庫保管品備查簿:係各機關寄存保管品收付結餘情形之明細
     紀錄。
    5.國庫存戶號碼簿:本簿係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含外匯及提存戶
     )與國庫保管品存戶開戶及銷戶、收入退還開辦及銷戶之紀錄
     ,得存放電腦儲存體,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6.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係國庫支票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
     票掛失止付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
     登記,但應與其他支票分頁登記。
八、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有關之原始憑證,包括繳款書、收入退還書、
  支出收回書、更正通知書、轉正通知書、國庫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
  款收款書、提存金代存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
  款支票領取證、匯出匯款委託書、匯入匯款登錄單(或匯入匯款明細
  表)、網路轉帳明細、國庫保管品存入申請書、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及
  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等。
  前項原始憑證,得以電腦列印之書表或資料代替;其具備記帳憑證之
  要件者、或分錄清單、科目日結單、收付資料清單等均得代替記帳憑
  證。原始憑證應併同相關之記帳憑證按日或按月裝訂存查,或依各代
  庫機構內部規定方式存管。
九、代庫機構收付庫款之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經收(退)庫款:
    1.經收(退)庫款,應根據繳款書、收入退還書及支出收回書等
     歲入憑證辦理,並將各聯分送有關機關查對。
    2.收入退還書之「收入機關帳戶」欄,應填列收入機關入帳之往
     來銀行名稱、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號及戶名,或國庫存款戶下
     科目代號及名稱,「收入機關印鑑」欄所簽蓋印鑑應與其原留
     印鑑相符。
    3.經收(退)庫款,應將歲入憑證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傳送承轉行
     。如有「轉正通知書」時,應將其所列資料併予輸入轉正。
    4.日終結帳後發現各歲入憑證金額輸入錯誤時,應即依規定程序
     辦理更正。
    5.經收(退)庫款後,應根據歲入憑證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
     往來)」科目登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
    6.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國庫收入明細表一份,代替備查簿存查
     。
    7.年度終了後,在國庫收支結束整理期限內,所收歲入憑證如有
     註明上年度之收入者,應列為上年度之國庫收入。
 (二)經辦行經付庫款:
    1.兌付國庫支票,應確實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並將支票要項資
     料輸入電腦,經與國庫支票簽發檔資料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
     等情事後,即辦理付款。
    2.兌付國庫支票後,應根據支票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
     」科目登帳,並將兌付金額劃報承轉行。
    3.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一份,代替備查簿
     存查。
 (三)承轉行每日應根據所屬經辦行劃報之經收庫款及兌付國庫支票金
    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及「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
    戶」科目登帳。營業終了應將經收庫款資料彙傳國庫局,並編製
    國庫收付日報表留存備查。承轉行應於每月底編製「央行存款 -
    國庫局庫款專戶對帳單」送國庫局對帳。
 (四)每月營業終了,經辦行及承轉行應分別編製國庫收付月報表留存
    備查。
十、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收付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經收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
    書以「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登帳;網路銀行、匯
    入匯款或聯行存入等以電子媒體轉入者,得不適用上述規定,惟
    應編製清單存查,並應機關需求提供入帳證明。
 (二)經辦行經付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
    、提存金代存單或其他約定之付款方式核實兌付,以「公庫存款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登帳。
 (三)每月終了,經辦行應按存款機關帳戶別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
    細分戶帳。
 (四)經辦行辦理機關定期存款,應由其活期性國庫機關專戶撥款轉存
    ,並沿用該撥款帳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之利息及本金,除轉期
    續存者外,均應轉回原撥款帳戶。
 (五)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依各存款機關帳戶別每日收付明細資料,
    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分送各存款機關對帳,並編製國
    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
 (六)承轉行應於每旬終了,將所屬經辦行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結存
    資料彙傳國庫局,並於每月終了,按經辦行別編製國庫機關專戶
    存款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
 (七)經辦行承辦外匯機關專戶存款業務,其存提等作業應依照本行外
    匯局訂定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經辦行辦理各機關專戶存款之網路銀行業務,應另依本行「代庫
    機構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
[相關規定]
十一、國庫保管品之收付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受理各機關委託保管時,應根據其填具之國庫保管品存
     入申請書,編製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憑以核收及登記,並掣
     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交委託機關收執。但保管品如屬有價證券
     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及「
     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二)經辦行於各機關提取保管品時,應憑原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核對
     交付,並以該寄存證代替國庫保管品支付憑證,憑以登記。但
     保管品如屬有價證券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應付保管有價
     證券-國庫保管品」及「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科目傳
     票,予以沖銷。
  (三)經辦行應設置國庫保管品備查簿,根據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及
     國庫保管品支付憑證,登記相關資料備查。
  (四)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將各委託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編
     製國庫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委託機關對帳,並編製國庫保管品
     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於國庫局需要時,另依其通知報送之。
   經辦行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業務,除應遵循前項規定外,並應依本
   行「代庫機構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
十二、代庫機構派員駐在機關經收國庫款項,應按日將經收款項逐筆編列
   清單,並依規定期限報繳。上揭經收款項應送請駐在機關核對。
十三、各代庫機構辦理內部稽核,應將所屬經辦行辦理國庫收付事務情形
   納入查核範圍,並參酌「代庫機構國庫業務查核項目表」辦理。
十四、本要點規範國庫收付事務之處理,有關資金、資料,得以電子資料
   處理、傳送或儲存,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會計檔案之紀錄視為會計簿
   籍;其會計報告以連線傳送者,得存放電腦儲存體,但應皆能隨時
   備供列印查考。
   存有會計資料之儲存體,應標明所有資料項目名稱、年度,並列冊
   保管備查。
十五、本要點所列之原始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對帳單之格式如附
   件,各代庫機構得適應實際需要酌予調整,但其基本要項應具備齊
   全。
   前項會計檔案之保管及銷毀,除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以前之庫帳部分
   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辦理外,其餘行帳部分應依會計法、商業會
   計法及各代庫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代庫機構設於國外之經辦行辦理國庫收付事務,得適應當地金融管
   理規定自行訂定作業規範,由代庫機構彙報本行核備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