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規查詢系統

名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同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同日生效)

一、

一、本要點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二、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直接辦理國庫事務之部門或分行以及本行轉委託代辦庫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均簡稱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三、本行轉委託之代庫機構應指定一業務單位為承轉行,統籌協調其辦理國庫收付事務之部門與分支單位(各該部門及分支單位以下均簡稱經辦行)。

四、

四、本要點稱國庫收付事務,係指國庫收付及其有關會計帳務之處理,包括代庫機構經收各項國庫款、兌付國庫支票、經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與辦理票據、證券及財產之契據等保管事務之審核、記帳、編報及收付結算事務之處理程序。

前項國庫收付事務之處理,其授權核章程序得依代庫機構內部控制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五、

五、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就其收付狀況編製下列報告:

(一)日報:

1.國庫收入明細表:係由經辦行根據歲入憑證按預算科目逐筆編製,以顯示其每日經收庫款狀況之明細報告。

2.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係由經辦行根據已兌付之國庫支票按號碼、金額等資料逐筆編製,以顯示其每日兌付國庫支票狀況之明細報告。

3.國庫收付日報表: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別每日庫款收付數彙總編製,以顯示該代庫機構每日庫款收付狀況。

(二)旬報: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旬報:係由承轉行每旬依所屬經辦行之機關專戶存款分戶結存資料彙傳本行國庫局之報告,以顯示代庫機構每旬庫款結存狀況。

(三)月報:

1.國庫收付月報表:由經辦行依每月逐日庫款收付總數編製,並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別每月庫款收付總數彙總編製,以顯示代庫機構每月庫款收付狀況。

2.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由經辦行按帳號、戶名及幣別(外匯存款部分)編製,並由承轉行依所屬經辦行所報送之存款結存數彙總編製,以顯示該代庫機構經管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每月之結存狀況。

3.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由經辦行按帳號及戶名編製,以顯示其國庫保管品結存量值狀況。

六、

六、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用之會計科目如下:

(一)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各承轉行應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統馭各經辦行經收經付庫款之數額,並與經辦行相互勾稽。經辦行經收經付之庫款,應劃報承轉行;承轉行收到所屬經辦行劃報之庫款,均以此科目處理之。經辦行經付或承轉行收到經辦行劃收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經辦行經收或承轉行收到經辦行劃付之庫款,均應記入貸方。

(二)央行存款:各承轉行應於「央行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局庫款專戶」(以下簡稱庫款專戶),處理所屬經辦行劃報及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調撥之庫款等事宜。經收或撥入之庫款,均應記入貸方;經付或調回之庫款,均應記入借方。庫款專戶貸方餘額,表示國庫局存放各承轉行之庫款數額。

(三)公庫存款:各經辦行應於「公庫存款」科目下設子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處理所經管各機關專戶存款經收經付之事宜。經收之庫款,記入貸方;經付之庫款,記入借方。其貸方餘額,表示經辦行經管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總額。

(四)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子目「國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管事宜。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借方;提取之證券,記入貸方。

(五)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經辦行應於「應付保管有價證券」科目下設子目「國庫保管品」,處理國庫保管品屬「有價證券」部分之保管事宜。受託保管之證券,記入貸方;提取之證券,記入借方。

代庫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得在前項會計科目項下,設立不同子目處理相關業務。

七、

七、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應併入其銀行帳之總分類帳,並設置明細分類(戶)帳及備查簿如下:

(一)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由經辦行設置,係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各帳戶收付狀況之明細紀錄。

(二)備查簿(由經辦行設置):

1.國庫收入備查簿:係經收庫款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以國庫收入明細表代替。

2.兌付國庫支票備查簿:係兌付國庫支票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以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代替。

3.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發備查簿:係空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之領入及發出狀況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支票領發備查簿登記,但應與其他支票分頁登記。

4.國庫保管品備查簿:係各機關寄存保管品收付結餘情形之明細紀錄。

5.國庫存戶號碼簿:本簿係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含外匯及提存戶)與國庫保管品存戶開戶及銷戶、收入退還開辦及銷戶之紀錄,得存放電腦儲存體,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6.國庫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係國庫支票及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掛失止付之明細紀錄,得併經辦行其他支票掛失止付備查簿登記,但應與其他支票分頁登記。

八、

八、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收付有關之原始憑證,包括繳款書、收入退還書、支出收回書、更正通知書、轉正通知書、國庫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提存金代存單、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取證、匯出匯款委託書、匯入匯款登錄單(或匯入匯款明細表)、網路轉帳明細、國庫保管品存入申請書、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書類等。

前項原始憑證,得以電腦列印之書表或資料代替;其具備記帳憑證之要件者、或分錄清單、科目日結單、收付資料清單等均得代替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應併同相關之記帳憑證按日或按月裝訂存查,或依各代庫機構內部規定方式存管。

九、

九、代庫機構收付庫款之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經收(退)庫款:

1.經收(退)庫款,應根據繳款書、收入退還書及支出收回書等歲入憑證辦理,並將各聯分送有關機關查對。

2.收入退還書之「收入機關帳戶」欄,應填列收入機關入帳之往來銀行名稱、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帳號及戶名,或國庫存款戶下科目代號及名稱,「收入機關印鑑」欄所簽蓋印鑑應與其原留印鑑相符。

3.經收(退)庫款,應將歲入憑證相關資料輸入電腦傳送承轉行。如有「轉正通知書」時,應將其所列資料併予輸入轉正。

4.日終結帳後發現各歲入憑證金額輸入錯誤時,應即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

5.經收(退)庫款後,應根據歲入憑證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登帳,並將款項劃報承轉行。

6.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國庫收入明細表一份,代替備查簿存查。

7.年度終了後,在國庫收支結束整理期限內,所收歲入憑證如有註明上年度之收入者,應列為上年度之國庫收入。

(二)經辦行經付庫款:

1.兌付國庫支票,應確實驗對支票樣張及印鑑,並將支票要項資料輸入電腦,經與國庫支票簽發檔資料核對無誤且無掛失止付等情事後,即辦理付款。

2.兌付國庫支票後,應根據支票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科目登帳,並將兌付金額劃報承轉行。

3.每日營業終了,應編製兌付國庫支票明細表一份,代替備查簿存查。

(三)承轉行每日應根據所屬經辦行劃報之經收庫款及兌付國庫支票金額,以「聯行往來(內部往來)」及「央行存款-國庫局庫款專戶」科目登帳。營業終了應將經收庫款資料彙傳國庫局,並編製國庫收付日報表留存備查。承轉行應於每月底編製「央行存款 -國庫局庫款專戶對帳單」送國庫局對帳。

(四)每月營業終了,經辦行及承轉行應分別編製國庫收付月報表留存備查。

十、

十、國庫機關專戶存款之收付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經收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以「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登帳;網路銀行、匯入匯款或聯行存入等以電子媒體轉入者,得不適用上述規定,惟應編製清單存查,並應機關需求提供入帳證明。

(二)經辦行經付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應根據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提存金代存單或其他約定之付款方式核實兌付,以「公庫存款-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科目登帳。

(三)每月終了,經辦行應按存款機關帳戶別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明細分戶帳。

(四)經辦行辦理機關定期存款,應由其活期性國庫機關專戶撥款轉存,並沿用該撥款帳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之利息及本金,除轉期續存者外,均應轉回原撥款帳戶。

(五)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依各存款機關帳戶別每日收付明細資料,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對帳單,分送各存款機關對帳,並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

(六)承轉行應於每旬終了,將所屬經辦行各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戶結存資料彙傳國庫局,並於每月終了,按經辦行別編製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

(七)經辦行承辦外匯機關專戶存款業務,其存提等作業應依照本行外匯局訂定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經辦行辦理各機關專戶存款之網路銀行業務,應另依本行「代庫機構辦理國庫機關專戶存款網路銀行業務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一、

十一、國庫保管品之收付作業如下:

(一)經辦行受理各機關委託保管時,應根據其填具之國庫保管品存入申請書,編製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憑以核收及登記,並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交委託機關收執。但保管品如屬有價證券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及「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二)經辦行於各機關提取保管品時,應憑原國庫保管品寄存證核對交付,並以該寄存證代替國庫保管品支付憑證,憑以登記。但保管品如屬有價證券時,應按其面額另行編製「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及「保管有價證券-國庫保管品」科目傳票,予以沖銷。

(三)經辦行應設置國庫保管品備查簿,根據國庫保管品收入憑證及國庫保管品支付憑證,登記相關資料備查。

(四)經辦行應於每月終了,將各委託機關保管品收付情形,分別編製國庫保管品對帳單,送各委託機關對帳,並編製國庫保管品結存月報表留存備查;於國庫局需要時,另依其通知報送之。

經辦行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業務,除應遵循前項規定外,並應依本行「代庫機構辦理國庫保管品收付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二、

十二、代庫機構派員駐在機關經收國庫款項,應按日將經收款項逐筆編列清單,並依規定期限報繳。上揭經收款項應送請駐在機關核對。

十三、

十三、各代庫機構辦理內部稽核,應將所屬經辦行辦理國庫收付事務情形納入查核範圍,並參酌「代庫機構國庫業務查核項目表」辦理。

十四、

十四、本要點規範國庫收付事務之處理,有關資金、資料,得以電子資料處理、傳送或儲存,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會計檔案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其會計報告以連線傳送者,得存放電腦儲存體,但應皆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存有會計資料之儲存體,應標明所有資料項目名稱、年度,並列冊保管備查。

十五、

十五、本要點所列之原始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及對帳單之格式如附件,各代庫機構得適應實際需要酌予調整,但其基本要項應具備齊全。

前項會計檔案之保管及銷毀,除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以前之庫帳部分應依國庫出納會計制度辦理外,其餘行帳部分應依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及各代庫機構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

十六、代庫機構設於國外之經辦行辦理國庫收付事務,得適應當地金融管理規定自行訂定作業規範,由代庫機構彙報本行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