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壹、總則
(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之營運,訂定本要點。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 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機制)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 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申請參加、退出連線單位)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退出本系統連線單位,應備函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行業務局申請。
貳、憑證管理
(憑證首次登記) 五、金融機構經本行業務局核准參加連線單位,並完成憑證申請後,應登 入本系統辦理憑證首次登記。
(憑證異動登記) 六、連線單位憑證資料如有異動,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憑證異動登記。
參、連線單位管理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如有異動,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授權主管資料變更; 連線單位聯絡人如有異動,應由其授權主管登入本系統辦理聯絡人資 料變更。
(連線單位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 碼之管理及獨立安全作業環境之建置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 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肆、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申報作業
(交易申報訊息之傳送) 九、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各項交易,應依本系統公告之申報 時間進行申報,並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 各項交易申報內容,應經該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申報訊息經本系統回傳確認訊息後,即完成申報手續;如未獲回 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本行業務局。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各項交易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 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 出異議。
伍、系統中斷之處理
(中斷訊息之通知) 十一、本系統因故中斷後無法即時恢復時,第五點與第六點之憑證登記、 第七點之資料變更及第九點之交易申報作業,由本行業務局通知連 線單位改以書面方式辦理。個別連線單位如有連線中斷情形,應立 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該局申請改以書面方式辦 理。
(書面辦理方式) 十二、連線單位依據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書面作業,應先將書面文件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傳送本行業務局辦理,並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補送書面文 件正本。
陸、書面文件及格式
(書面文件及格式) 十三、第四點申請參加連線單位及第十一點書面作業應檢送之文件及其格 式,由本行業務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