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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 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壹 總則

(目的)

一、

一、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營運,訂定本要點。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

二、 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機制)

三、

三、 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申請參加、退出連線單位)

四、

四、 金融機構申請參加、退出本系統連線單位,應備函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行業務局申請。

貳 憑證管理

(憑證首次登記)

五、

五、 金融機構經本行業務局核准參加連線單位,並完成憑證申請後,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憑證首次登記。

(憑證異動登記)

六、

六、 連線單位憑證資料如有異動,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憑證異動登記。

參 連線單位管理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

七、

七、 連線單位授權主管如有異動,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授權主管資料變更;連線單位聯絡人如有異動,應由其授權主管登入本系統辦理聯絡人資料變更。

(連線單位安全控管)

八、

八、 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碼之管理及獨立安全作業環境之建置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肆 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申報作業

(交易申報訊息之傳送)

九、

九、 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各項交易,應依本系統公告之申報時間進行申報,並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

各項交易申報內容,應經該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申報訊息經本系統回傳確認訊息後,即完成申報手續;如未獲回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本行業務局。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

十、 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各項交易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伍 系統中斷之處理

(中斷訊息之通知)

十一、

十一、 本系統因故中斷後無法即時恢復時,第五點與第六點之憑證登記、第七點之資料變更及第九點之交易申報作業,由本行業務局通知連線單位改以書面方式辦理。個別連線單位如有連線中斷情形,應立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該局申請改以書面方式辦理。

(書面辦理方式)

十二、

十二、 連線單位依據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書面作業,應先將書面文件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本行業務局辦理,並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補送書面文件正本。

陸 書面文件及格式

(書面文件及格式)

十三、

十三、 第四點申請參加連線單位及第十一點書面作業應檢送之文件及其格式,由本行業務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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