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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108年10月1日生效)

[列印]

  壹、總則
(目的)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
  (以下簡稱本系統)之營運,訂定本要點。
(本系統作業應遵循之法規)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
  行公開市場操作作業要點」、「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實施要點」
  、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系統訊息之傳送機制)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相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
  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辦理連線單位之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申請參加、退出連線單位)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退出本系統連線單位,應備函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行業務局申請。

  貳、憑證管理
(憑證首次登記) 
五、金融機構經本行業務局核准參加連線單位,並完成憑證申請後,應登
  入本系統辦理憑證首次登記。
(憑證異動登記)
六、連線單位憑證資料如有異動,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憑證異動登記。

  參、連線單位管理
(連線單位人員異動)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如有異動,應登入本系統辦理授權主管資料變更;
  連線單位聯絡人如有異動,應由其授權主管登入本系統辦理聯絡人資
  料變更。
(連線單位安全控管)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電子憑證、識別碼與通行
  碼之管理及獨立安全作業環境之建置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
  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肆、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申報作業
(交易申報訊息之傳送) 
九、連線單位參與本行公開市場操作之各項交易,應依本系統公告之申報
  時間進行申報,並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
  各項交易申報內容,應經該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申報訊息經本系統回傳確認訊息後,即完成申報手續;如未獲回
  傳訊息,應即查明原因並通知本行業務局。
(公開市場操作訊息傳送效力) 
十、連線單位對前點第一項之各項交易相關事宜,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
  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
  出異議。

  伍、系統中斷之處理
(中斷訊息之通知) 
十一、本系統因故中斷後無法即時恢復時,第五點與第六點之憑證登記、
   第七點之資料變更及第九點之交易申報作業,由本行業務局通知連
   線單位改以書面方式辦理。個別連線單位如有連線中斷情形,應立
   即通知本行業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該局申請改以書面方式辦
   理。
[相關令函]
(書面辦理方式) 
十二、連線單位依據前點規定辦理相關書面作業,應先將書面文件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傳送本行業務局辦理,並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補送書面文
   件正本。
[相關令函]

  陸、書面文件及格式
(書面文件及格式) 
十三、第四點申請參加連線單位及第十一點書面作業應檢送之文件及其格
   式,由本行業務局另定之。
[相關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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