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 行發行定期存單要點」、「中央銀行標售定期存單投標須知」、「公 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管理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 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 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擔任該中 心前端註冊管理窗口,受理連線單位身分審驗及憑證申請、廢止等作 業。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檢具公函及「參加中央銀行公開市場 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業務局申請為連線單 位。 貳、憑證申請及廢止 五、金融機構依前點規定申請經業務局函復同意為連線單位,並核發識別 碼、初始通行碼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憑證申請相關事宜: (一)依照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設之「中央銀行業務局專用憑證」網頁 所載步驟,製作「私密金鑰磁片」及「憑證資料磁片」。 (二)檢具公函、「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 單位憑證申請書」(格式二)、「憑證資料磁片」及金融機構營 業執照影印本,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業務局辦理身分及憑 證資料審驗。 (三)收到政府憑證管理中心電子郵件通知時,依照該中心網頁所載步 驟下載及檢驗憑證。 六、連線單位需廢止憑證時,應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之 規定,檢具公函及「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廢止申 請書」(格式三),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業務局提出廢止憑證 申告。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異動時,應自行移交其由業務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 行碼並由異動後之授權主管變更通行碼,再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 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業務局備查; 「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申請書 」所列聯絡人資料有異動時,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 線單位憑證申請書資料異動表」(格式四),函報業務局備查。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憑證、私密金鑰磁片、識 別碼與通行碼之管理及建置獨立安全作業環境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 ;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九、連線單位應經常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 ,以確保連線作業之有效性。 參、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發行定期存單及買進票券作業 十、定期存單採標售方式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本行當次公告之單一天期 筆數以五筆為限,最高投標總額不得超過當次該天期發行總額;採申 購方式發行時,連線單位申購本行當次公告之單一天期定期存單或可 轉讓定期存單均以一筆為限;本行發行定期存單及買進票券操作之最 小單位均為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五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一、連線單位對本行定期存單之投標、申購及申報本行買進票券操作之 報價等相關訊息,應經該單位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 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前項訊息經本系統回傳訊息後,即完成投標、申購或申報手續。連 線單位如須刪除原訊息,應於截止時間內傳送刪除訊息;如須更改 原訊息,除傳送刪除訊息外並應再次傳送正確訊息。惟投標訊息一 經傳送,即不得撤回、刪除或更改。 連線單位傳送前二項規定之訊息後,如未獲回傳訊息,應即查明原 因並與本行聯繫及處理。 十二、連線單位對本行定期存單之投標、申購及本行買進票券操作之申報 ,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 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本系統之連線操作依本行公告時間辦理;操作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 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即不予受理。 肆、事故處理 十四、本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由業務局全面通告連線單 位改以投遞書面文件方式辦理。連線單位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業 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業務局申請核准後,改以投遞書面文件 方式辦理。 十五、連線單位依據前點規定辦理時,如不克於業務局公告之操作截止時 間內將書面文件(格式五至格式十)送達,應先將書面文件以業務 局指定專線,傳真業務局辦理,並於指定時間內補送相符之書面文 件。 前項傳真或補送之書面文件均應加蓋「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專 用印鑑卡」上原留印鑑。 伍、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六、連線單位依規定填送相關報表時,相關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 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 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七、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本行各項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一)當日公開市場操作公告。 (二)當日公開市場操作資訊(定期存單准購結果、定期存單標售結 果、買進票券操作結果)。 (三)當日個別金融機構查詢操作結果(定期存單准購結果、定期存 單標售結果、買進票券操作結果)。 (四)個別金融機構查詢確認書(准購確認書、標售確認書)。 (五)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定存單歷史紀錄。 (六)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報價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