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92年4月28日生效)
壹 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建置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相關作業,除本要點規定外,應依「電子簽章法」、「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要點」、「中央銀行標售定期存單投標須知」、「公開市場操作指定交易商管理要點」、「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系統之訊息傳送,以數位簽章機制處理,由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提供認證及憑證簽發管理服務;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擔任該中心前端註冊管理窗口,受理連線單位身分審驗及憑證申請、廢止等作業。
四、金融機構申請參加本系統時,應檢具公函及「參加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作業系統申請書」(格式一),向業務局申請為連線單位。
貳 憑證申請及廢止
五、金融機構依前點規定申請經業務局函復同意為連線單位,並核發識別碼、初始通行碼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憑證申請相關事宜:
(一)依照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所設之「中央銀行業務局專用憑證」網頁所載步驟,製作「私密金鑰磁片」及「憑證資料磁片」。
(二)檢具公函、「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申請書」(格式二)、「憑證資料磁片」及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影印本,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業務局辦理身分及憑證資料審驗。
(三)收到政府憑證管理中心電子郵件通知時,依照該中心網頁所載步驟下載及檢驗憑證。
六、連線單位需廢止憑證時,應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作準則」之規定,檢具公函及「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廢止申請書」(格式三),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業務局提出廢止憑證申告。
七、連線單位授權主管異動時,應自行移交其由業務局核發之識別碼及通行碼並由異動後之授權主管變更通行碼,再將其姓名、職稱、服務單位、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基本資料,函報業務局備查;「政府憑證管理中心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申請書」所列聯絡人資料有異動時,應填具「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網路連線單位憑證申請書資料異動表」(格式四),函報業務局備查。
八、連線單位應建立嚴密之安全控管程序,包括憑證、私密金鑰磁片、識別碼與通行碼之管理及建置獨立安全作業環境等,並依相關規定使用;如因保管或作業疏失導致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九、連線單位應經常檢驗私密金鑰及查詢憑證狀態,並檢測系統連線狀況,以確保連線作業之有效性。
參 本行公開市場操作發行定期存單及買進票券作業
十、定期存單採標售方式發行時,連線單位投標本行當次公告之單一天期筆數以五筆為限,最高投標總額不得超過當次該天期發行總額;採申購方式發行時,連線單位申購本行當次公告之單一天期定期存單或可轉讓定期存單均以一筆為限;本行發行定期存單及買進票券操作之最小單位均為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五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十二、連線單位對本行定期存單之投標、申購及本行買進票券操作之申報,不得以其系統未獨立、發送人員未經授權、異動、密碼遭盜用、冒用或其他理由,向本行提出異議。
十三、本系統之連線操作依本行公告時間辦理;操作訊息之截止傳送時間以本行中心主機時間為準,逾截止時間即不予受理。
肆 事故處理
十四、本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無法即時恢復時,由業務局全面通告連線單位改以投遞書面文件方式辦理。連線單位線路中斷,應立即通知業務局;並得視故障狀況,向業務局申請核准後,改以投遞書面文件方式辦理。
伍 查詢及媒體申報
十六、連線單位依規定填送相關報表時,相關資料應經其業務主管以私密金鑰簽署數位簽章,並透過本系統自動以本行之公開金鑰加密製作數位信封後傳送。
十七、連線單位可透過本系統查詢或列印本行各項公開市場操作資訊:
(一)當日公開市場操作公告。
(二)當日公開市場操作資訊(定期存單准購結果、定期存單標售結果、買進票券操作結果)。
(三)當日個別金融機構查詢操作結果(定期存單准購結果、定期存單標售結果、買進票券操作結果)。
(四)個別金融機構查詢確認書(准購確認書、標售確認書)。
(五)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定存單歷史紀錄。
(六)個別金融機構查詢報價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