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所有條文

名稱:相關法規:信用合作社法第九條 另開新視窗 英文法規頁面

制定時間: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列印]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
,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授權規定]
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